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909号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