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4757号
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