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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福建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4757号 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