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9052号
原告:***,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