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3民初33号
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李厝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CPGQAK7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财务。
被告:***,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夕佳山镇文武村3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6********。
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5年2月13日,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