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3民初87号之一
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跳马***。
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