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8)湘0603民督159号
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永济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截至2018年6月5日止共计欠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960��,一直未付。要求被申请人长沙**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96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长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阳市先科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960元。
本案受理费174.67元,由被申请人长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翁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