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30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窕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本院(2016)湘0102民初66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9306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