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民终2449-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对上诉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2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湘02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中第七页落款“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误写,补正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