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冈四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冈四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合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二区部系业主单位设立,一审认定该二区部系武冈四建设立错误,武冈四建不是适格的被告。案涉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和租金支付形式的约定改变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且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未约定,应当以同期同来贷款利率计算。 合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合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冈四建向合力公司返还施工升降机三台;2.判决武冈四建向合力公司支付租金200000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200元/台/日支付租金,直至武冈四建返还全部租赁物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武冈四建承建了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6年11月25日武冈四建向***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声明***系武冈四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同志为我公司参加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改二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等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的一般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工程项目管理与甲方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国家对该工程款的拨付必须通过公司财务账户进行结算。代理权限时间:从现在开始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为止。)《授权委托书》的委托单位处加盖了“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公章,并由***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2.2016年12月10日,合力公司(供方)与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需方)签订一份《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为部分内容填充的格式合同。合同首先为表格,载明购买产品型号为SSD60/60、名称为施工升降机,三台,单价44000元,总金额为132000元。约定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送货到工地,需方负责卸货,安装费由供方负责,结算方式及期限:签合同每台付壹万元整,第二次付款在2017年1月20日前每台付壹万元整;第三次付款在2017年4月30日前每台付壹万贰仟元整;余款在2017年7月底前付清。并约定违约责任:供方应提供优质产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需方应按合同及时付款,货款尚未全部付清前,产品所有权归供方所有,需方不得转让和再次出租。如需方违约,供方有权停止使用,且有权拆回该产品,造成一切损失均由需方负责,并从签订合同之日起需方按每台2**元/**担该产品租赁费;如果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供方无法收回,需方按每台购机款2倍赔偿给供方,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需方按每台2**元/**担该产品租赁费。合同落款处供方处加盖合力公司公章,需方处加盖“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印章,并由***在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供方合力公司按约向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交付了三台施工升降机,需方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仅支付了货款33000元,余款一直未按约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2.武冈四建主体是否适格,并应否向合力公司返还产品并支付租金。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因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合力公司签订《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明确支付价款以购买施工升降机,首先合同名称明确为产品销售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其次,合同内容中明确了购买三台SSD**/60施工升降机的单价和总金额,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该约定显然与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一致,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这亦是属于买卖合同中的情形之一,且合同中有关支付租赁费的约定亦不能推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意。综上,合力公司与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签订的《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系买卖合同,本案系因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关于武冈四建主体是否适格,并应否向合力公司返还产品并支付租金。1.武冈四建主体问题。武冈四建承建了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成立了洞口县南泥园艺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区部,该项目部作为武冈四建的下属机构,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机构即武冈四建承担责任。2.武冈四建应否返还产品并支付租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系由合力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只约定了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加重买受人责任,该条款依法无效,而合力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解除合同,故其要求武冈四建返还三台施工升降机并支付租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双方仍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合力公司按约向武冈四建的项目工地交付了三台施工升降机,但武冈四建在支付价款33000元后,未再按约支付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其理应向合力公司履行支付余下价款99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赔偿因此给合力公司造成的损失,结合合同性质和诚信原则,一审法院酌定以未付款9900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损失。根据合同约定,签合同时每台付10000元整,第二次付款在2017年1月20日前每台付10000元整;第三次付款在2017年4月30日前每台付12000元整;余款在2017年7月底前付清。武冈四建支付了33000元,其应支付的违约损失具体如下:①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4月30日(100天)的违约损失为1775.34元(27000×24%÷365天×100天);②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91天)的违约损失为3769.64元(63000×24%÷365天×91);③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6月11日(681天)的违约损失为44330.30元(99000×24%÷365天×681天)。上述①-③合计为49875.2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武冈四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力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99000元,并赔偿损失49875.28(已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之后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合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合力公司已预交),由合力公司承担1186元,由武冈四建承担964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对武冈四建是否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有效,一审认定按24%计算逾期欠款利息是否错误。首先,案涉合同系合力公司与武冈四建的现场项目负责人***订立,虽然加盖了二区部的公章,但结合武冈四建述称其未在案涉项目设立项目部的情形,可以认定***系为建设施工需要代表武冈四建订立案涉合同。故武冈四建关于二区部不是其下属机构,案涉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武冈四建不是适格被告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武冈四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力公司有权请求逾期付款损失,一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武冈四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由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羊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