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3民初737号
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株州市芦淞区白关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铜角湾区(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