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正华。
本院作出的(2019)湘020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武冈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3308.28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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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