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二楼0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积淼,湖南九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城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冈市。
上诉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0)湘050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上诉人湖南合力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刘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