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62号
申请人:湖南凯驿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书院南路***组湖南泰华物流园内A18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钢材大市场重4栋108、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国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双凤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凯驿德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国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凯驿德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凯驿德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国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凯驿德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