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6执1750号
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神光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神光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陕011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具5010000元和290000元的发票,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开具了5010000元和290000元的发票,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故我院(2019)陕0116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17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30日结案。
二0二0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