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6361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603183490。
被告: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经法庭释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0年七月三十 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