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6361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2032XXXX603183490。 被告: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经法庭释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0年七月三十 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