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2民初6508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对原告BedirhanAytac与被告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苏041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BedirhanAytac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942元,由原告BedirhanAytac负担。”
审 判 长 **和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