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0民初65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19537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