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木垒县天通建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与四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财保79号

申请人:木垒县天通建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城九州物流园3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永,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韩保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木垒县天通建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木垒天通公司准东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树店支行银行账户的(账号:×××)账户资金1,435,831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木垒天通公司准东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230115390123696047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木垒天通公司准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树店支行银行账户的(账号:×××)账户资金额度1,435,83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木垒县天通建材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晓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