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0民初65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肖峰,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19537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肖峰、四川锦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