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岭迎宾工业园6号、8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34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金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0号科技创业园1号楼4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6318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金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承诺给付货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11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