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岭迎宾工业园6号、8号厂房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7385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新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55号1**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901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重庆新工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但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