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2336号
原告: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岭迎宾工业园6号、8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8534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支虎,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人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7921632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安徽神钢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