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211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城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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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