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盛达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豫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8115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265号193幢-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