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443号
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5号院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乔 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