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099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对原告北京鸿安达邮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后另加一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