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高邮市人民政府、高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12行初282号 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北海温州商城4号101-102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坤,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施欢,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高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高邮市盂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高邮市人民政府、高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