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12行初282号
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北海温州商城4号101-102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坤,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施欢,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高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高邮市盂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高邮市人民政府、高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邮市通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赵 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