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595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344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品,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与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