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5950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3445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品,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与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