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亿盛全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亿盛全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亿盛全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337.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