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982号 ***、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142864.44元,但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浏阳支行账户存款73167元、划拨被执行人***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安边支行账户存款73167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案件款144291元,执行费2043元由被执行人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5执98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