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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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744号之一
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产业综合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座4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淳安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