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3民初1143号
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东羊平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亚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告:***,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亚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证据不足,现需补充证据,故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定市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