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2民初4722号
原告:陈某,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