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2民初2327号
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42元,由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