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2民初2327号 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42元,由原告抗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