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1022号
原告: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6号天集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与被告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被告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南昌市西湖区,本案应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