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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1868Y。 被执行人: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6号天集大厦805室,注册号:360000210005097。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轻工业设计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江西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过低无处置价值,本院执行干警依户籍所在地上门查找,经向周边邻居及居民委员会了解,该公司已未经营,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24303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2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本金243034元及利息。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