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友谊灯具厂、南京宁淮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某某不锈钢型材经营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4执429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宁淮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市白下区***不锈钢型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南京宁淮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不锈钢型材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南京宁淮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不锈钢型材经营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及南京宁淮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不锈钢型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南京市秦淮区二条巷50号(原52号)大厅、北院房屋及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自建房屋,由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将前述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按每年22万元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执行人南京友谊灯具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清诚露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4执429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