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72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五洲科技研发园C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七层北区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执行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