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7384号 原告: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14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恩公司)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特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特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539483.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间:2017年1月3日至2021年6月23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借给被告539483.01元。在被告离职前,原告告知被告需清还所欠借款539483.01元。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均不予理睬。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孙**辩称,(一)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孙**于原告公司市场部工作长达十年多,离职前的职务是市场部总监。本案所涉及的539483.01元,是孙**在市场部工作期间,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借款,这些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而非用于孙**的个人家庭支出。因此,这些借款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孙**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的借支款项,故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本案涉及的借支款项已经核销完毕,孙**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孙**离职时,按照原告公司的规定,需要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按照离职移交清单所列的各个项目,到公司各个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清理与各部门的财与物的关系,然后才能离职。孙**在与原告财务部办理离职移交时,已经针对本案涉及的539483.01元在内的借支款项进行了核对,并在说明情况后,由财务部的接交人员在离职移交清单上载明“项目借款已核销完”,由财务部对案涉借支款项进行核销处理。该核销事宜,原告公司的领导知情且同意,原告公司的领导也都在离职移交清单的相应审批栏目处签字同意。在办理完所有工作的移交手续后,原告公司为孙**出具了离职证明,因此,双方之间因为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项目借款已经通过核销的方式结清,所以孙**离职后,已经不拖欠公司任何款项。(三)原告公司在*****的借支款项已经核销的情况下,仍然以民间借贷的理由提起诉讼,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新特恩公司原名称为“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曾是原告新特恩公司的员工。在被告在职期间,被告在原告公司财务上办理了539483.01元的借款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上述借款可以用开拓市场的票据进行冲抵。2021年7月21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被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影印件显示该清单经所在部门、质量部、财务部、保密办、总经办、部门主管/副总、公司领导签字,其中财务部由***签字,并在“借款、备用金”一栏注明“项目借款已核销完”、在“发票、费用报销等”一栏注明“已核对、票据13187.9,借款23000,退回借款9812.1”、在“工资结算”一栏注明“按正常结算”。同日,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孙**系其公司员工,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1年7月21日在其公司市场部担任市场总监一职,现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经公司研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准予2021年7月21日办理离职手续,正式离职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上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为平等民事主体。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案涉借款系在被告于原告公司在职期间产生,且原告认可可以用开拓市场的票据进行冲抵,因此,案涉借款系基于被告的员工身份因工作需要在原告公司财务上办理的借款手续,与法律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两个概念。原告虽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影印件的真实性,但经法庭询问,原告称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移交清单由其公司保管,而原告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对该影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影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又称***无代表财务部签字的权利,但原告同时称《员工离职移交清单》的签字顺序为各部门签字再由部门主管/副总签字,最后由公司领导签字,而被告提交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中部门主管/副总、公司领导均已签字,可以证明原告公司当时对于***的签字是认可的。根据《员工离职移交清单》载明的内容,项目借款已核销完毕,现原告否认《员工离职移交清单》的真实性及***的签字的效力,并以民间借贷向被告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收取为467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