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创成企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特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193号 原告:西安创成企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成企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特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成企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成企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