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194号
申请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融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SARGENTJUSTINANDER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976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申请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