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尼尔森爱科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广州尼某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1886号 原告广州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融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SARGENTJUSTINANDREW,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 法定代表人穆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零售研究服务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载明,订立本合同的双方为广州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州市中山五路68号五月花商业广场12楼,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楼**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载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楼1号楼105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州尼**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零售研究服务合同的标准条款和条件:约定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委派副总监以上职别的主管人员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应交由一个经双方同意的中价调停机构解决,相关费用由双方平摊;如仍不能达成调解,任何一方可采取法律或其他同等手段解决争议。双方均同意。该约定属对管辖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区块键数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9号楼1号楼105室,故该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