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3179号
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503A房。
法定代表人:SARGENTJUSTINANDRE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第十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入职时间:2003年6月1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3年6月1日起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数据采集部门的数据处理员。
四、工作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五、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12年(144个月),2021年1月起***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费。
六、终止劳动关系时间:2020年12月24日。
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因***2020年12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2月24日终止。
***公司主张***所从事的岗位系公司最基层岗位,该岗位对员工的学历、技能并无要求,其主要职责是去零售终端采集信息、把信息录入电脑,无需进行任何加工,其岗位并非管理岗或技术岗而是属于工勤岗,故***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于2020年12月24日年满50岁,***公司于当天与***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亦无需再为***缴纳社保。
***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公司岗位层级图、数据处理员的岗位说明、招聘公告、职工名册、毕业证书、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其中公司岗位层级图显示数据采集部外勤(数据处理员)为最基层岗位。数据处理员的岗位说明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标准流程收集销售数据/市场信息;根据给到的工作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快消品零售店铺的销售信息;根据要求和设定的截止日期,实现销售数据的及时交付;布新店,同时维护现有快消品零售店铺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与督导沟通工作计划的变更;及时通知督导,告知与店主之间的任何潜在合作问题;采集的信息需达到公司设定的质量目标;根据公司要求做好所有的文档记录工作等。毕业证书显示,***毕业于昆明市技校。
***辩称其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包括到零售终端采集信息、把信息录入电脑,还包括布点、对其他员工的工作进行检查(QC)和对新员工进行考核和培训,并非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应为技术性岗位,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故***公司系违法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八、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数额:5209元。
九、劳动者的工作年限:17年6个月。
十、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数额:187524元(5209元/月×18个月×2)。
十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20年12月。
十二、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2003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258元(5840.5元/月×18个月×2倍);2.***公司支付***因停保原因导致***不能申请领取失业金36072元(1503元/月×24个月)和医保补贴13200元(550元/月×24个月)。
十三、仲裁结果:2021年2月19日,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21]第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公司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7524元;2.***公司向***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1563元;3.***公司向***支付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损失9318.33元。
十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未能为***成功办理退休手续,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
十五、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7524元;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1563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损失9318.33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争议焦点的认定关键在于***的工作岗位属于何种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公司主张***的岗位属于工勤岗位,应于50岁退休,故于2020年12月24日终止与***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岗位为数据采集部门的数据处理员,根据该岗位说明中工作职责记载和双方陈述,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数据/市场信息、录入信息、布新店、维护相应关系等,***的工作主要是运用专业技能去计划、采集、研究、制作、分析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该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技术性,并非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内容。***的工作岗位虽属于***公司基层岗位,但其工作仍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技能。综上,本院认为,***的工作岗位应为管理技术岗,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终止与***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核算赔偿金为187524元(5209元/月×18个月×2)。
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公司违法终止与***的劳动关系,违法停缴***的社会保险,导致***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向***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1563元(1503元/月×21个月)。
关于医疗保险补助损失。《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公司应向***支付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损失共计9318.33元(443.73元/月×21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87524元;
二、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31563元;
三、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补助损失共计9318.33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