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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491民初1109号 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融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SARGENTJUSTINANDREW。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横,住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592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53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4611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以107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美联教育NPS消费者研究体系咨询及培训服务协议》、《***消费者研究服务一般条款和条件》、《项目规范表》,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调研服务,合同总金额153700元,第一期付款46110元,第二期付款107590元,均在被告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须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且应补偿原告收取上述款项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付款。 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美联教育NPS消费者研究体系咨询及培训服务协议》、《***消费者研究服务一般条款和条件》、《项目规范表》、合同发票及寄送证明、律师费发票、原告与被告联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有原件核对,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本院不予赘述。 另查明,被告指定的合同联系人为***,根据***在合同中预留的联系电话,用手机微信搜索的***微信头像、微信名均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原告向被告开具并邮寄第一期合同款发票后,被告合同联系人***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在2020年1月10日安排付款;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第二期合同款发票于2020年7月10日由***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咨询及服务培训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阶段、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方式正确,本院径行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3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以4611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以107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 二、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元、保全费1289元,均由被告珠海市美之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