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8946号
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融汇大厦1503A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家兴(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江北街东77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家兴(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请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