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与北京巨丰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5312号
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丰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科研楼1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巨丰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4月16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喻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