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0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3C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舟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裁字(2017)第1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7750.09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乐云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舟山仲裁委员会舟仲裁字(2017)第1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