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02民初19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乐融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答辩期内,被告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理,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IDC服务费8885819元,并从2016年8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月欠款金额计付违约金(其中,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IDC服务费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的IDC服务费按日万分之1.3计付违约金。具体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设备等动产(详见《留置财产清单》)享有留置权,并在拍卖、变卖被告前述动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740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ZJZSA1501089CN000的《IDC服务合同》,就被告将其自用设备托管在原告机房,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并由原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个***口;服务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带宽单价为18万元/年/G;每个***口4G保底;甲方需要在每月收到乙方的付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60天内缴纳上月费用;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双方签订《〈IDC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每月实际计费流量超过16G的,流量带宽单价调整为15万元/年/G。
2016年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签订合同编号为ZJZSA1600318CN000的《IDC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6个***口;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其余条款基本同上述合同。且双方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每月实际计费流量超过24G的,流量带宽单价调整为15万元/年/G。
2017年初,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两份《IDC服务合同》,主要约定服务期限从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1G带宽价格为15万元/年,实际占用量不足24G按24G流量计费;乙方需在次月与甲方完成数据流量确认,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上月服务费;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1.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IDC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设备等动产享有留置权,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20日以上,则乙方有***对留置物进行处置,所得费用优先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不足部分,甲方仍需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机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IDC服务,期间被告未对原告的服务提出任何异议,并由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按约对相应流量进行对账。但经原告工作人员再三沟通,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一直拖延支付,且被告要求原告在被告可支付费用时再开具发票。
201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业务终止函》,申请于2018年7月20日24时终止其与原告的所有业务。经双方确认及原告计算,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被告合计尚欠IDC服务费8885969元(已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费用),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讨无果。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款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IDC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书》;《业务终止函》;邮件往来记录;违约金计算清单;已付款及已开票明细表、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付款记录;设备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拖欠服务费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IDC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相应设备托管及网络服务,但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未足额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付服务费8885819元的民事责任,并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计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964367.17元。被告根据双方合作业务的需要,将32台设备放置在原告机房内,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占有被告的32台设备。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原告有权暂停向被告提供IDC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欠费和违约金的,原告有权对被告设备等动产享有留置权,且原告有权终止本合同,被告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20日以上,则原告有***对留置物进行处置,所得费用优先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不足部分,被告仍需承担给付责任。现原告要求确认其对于被告32台设备的留置权,且要求处置留置物,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服务费8885819元和违约金964367.17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并以88858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
二、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对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32台设备(30台型号DL380Gen9的HP服务器、2台型号分别为RG-S6220-48XT4QXS、RG-S1850G的锐捷交换机)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1元,由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