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坤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147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坤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绿洲花园**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区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美乐汇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坤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25日通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区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0年8月28日,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受理后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2021年1月27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732元,减半收取3136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反诉原告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