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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7529号 原告: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屏街道**岙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一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